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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无中生有节税法

2009-08-07 10:41 来源:中国税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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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大华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该公司总人数为1000人,其中营销人员20人,近几年共安置城镇退役士兵15人。该公司2006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计税工资超支600万元,其中营销人员工资总额为223.04万元(含促销奖金),计税工资超支2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仅考虑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本例大华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即使安置再多的城镇退役士兵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该公司2006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600)×33%=528万元。

  筹划方案

  大华公司股东可以在2007年重新投资新办一家中介公司(须取得从事中介的资质),该公司主要由20名营销人员组成,同时再安置10名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使安置比例达到30%以上。中介公司专门为大华公司推销产品,大华公司相应支付中介公司佣金。中介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中介公司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参照2006年度的数据,假设大华公司支付中介公司佣金500万元,当年实现利润750万元。中介公司支出工资费用后实现利润250万元。因为税法对支付单位的佣金税前扣除比例未作限制,所以,大华公司的佣金支出可全部在税前扣除。营销人员分出后,大华公司计税工资超支额应为400万元(600-200)。大华公司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50+400)×33%=379.5万元。而中介公司在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无税收负担。实施该方案后可节税148.5万元(528-379.5)。

  因为中介公司的利润仍然归股东所有,所以大华公司支付佣金越多,节税效果越大。但是在实施该方案时,要注意不能违反税法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即关联企业之间支付佣金的比例,不应高于可比照的标准或者其他合理的标准。

  案例2

  四方建筑公司共有职工200人,其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2人,管理人员8人,其余为建筑工人。2007年,该公司实现建筑业收入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例四方建筑公司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比例仅为6%(12÷200×100%),因此不能享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税收优惠。该公司2007年应负担的相关税费为:

  1、应缴营业税:5000×3%=150(万元)。

  2、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50×(7%+3%)=15(万元)。

  3、应缴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

  4、合计税费负担为330万元(150+15+165)。

  筹划方案四方建筑公司的股东可投资新办甲公司和乙公司,然后将管理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转移至甲公司,将其余180名建筑工人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可专门从事建筑业总包业务,然后将施工劳务分包给乙公司,施工技术、施工材料由甲公司负责提供。

  仍然以2007年度数据测算,假设2007年甲公司取得建筑业总包收入5000万元,其中,分包给乙公司1000万元(施工劳务部分),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按此方案实施后的税收负担为:

  1、甲公司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比例达到60%,因此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乙公司的税费负担为:2、应缴营业税:1000×3%=30(万元)。

  3、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0×(7%+3%)=3(万元)。

  4、应缴企业所得税:100×33%=33(万元)。

  5、合计税费负担为66万元(30+3+33)。

  可见,筹划后,可使税费负担减少264万元(330-66)。

  筹划点评

  “无中生有”中的“无”,指的是“假”,是“虚”;这个“有”,指的是“真”,是“实”。此计先假后真,先虚后实,无中必须生有。指挥者必须抓住敌人已被迷惑的有利时机,出奇制胜。在以上两个筹划方案中,本来企业“无”减免税条件,但通过成立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新企业,实现“无中生有”,达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享受减免税的目的。

责任编辑:小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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