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辅导:面授网络预约试听实务会员纳税辅导涉税会计行业纳税税收优惠税务风险

财税资讯各地国际百家税谈税收统计综合辅导新手办税税票处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您的位置:首页>税务网校>涉税会计>其它税类> 正文

企业收到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2012-4-23 10:18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收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哪些方面的差异?笔者对其归纳如下。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税收处理方面,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如果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其计入“递延收益”的财政性资金应调整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补助则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是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计入“递延收益”的款项不需要调整,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可以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2011年1月1日收到当地政府部门拨款100万元时,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其计入“递延收益”税目的100万元,可以暂不征税。企业每年对资产计提折旧时,从“递延收益”税目相应转入“营业外收入”税目,因此税法与会计无差异,不需要调整。如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其计入“递延收益”税目的100万元,需要全部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后期对资产计提折旧时,折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递延收益”税目转为“营业外收入”税目的金额允许调减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有关财政性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安置残疾人员退税和软件企业缴纳增值税超过3%部分的退税,就属于经过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用途的不征税收入。但是,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按照规定拨给企业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可按下面文件执行。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样,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文件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仍以上例为例,企业固定资产按10年计提折旧,从第6年开始,其“递延收益”税目结余部分按征税处理,该项固定资产相应的以后年度折旧费用,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Sasha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