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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会计审计发展的影响

2006-07-09 14:09 来源:上海会计·吴志刚

  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又称《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和投资者保护法》Public CompanyAccounting and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2002)。7月30日,该法案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后,正式成为法律生效。其出台是针对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Enron)公司会计造假事件,以及其后又接连发生的施乐、世通等大公司会计造假案而制定的。

  根据安然事件反映出来的严重问题,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萨-奥法》不仅对《证券法》(1933)和《证券交易法》(1934)这两部证券监管的重要法律做了修改和补充,而且还对会计行业的监督、审计独立性、财务信息披露、公司责任、证券分析师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等方面做了新的规定。如成立由5名委员组成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专门从事会计行业的注册、调查、监管、惩戒等;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CE0)和首席财务官(CF0)对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保证;对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故意销毁、隐匿、伪造财务报告等犯罪行为处以严惩等。该法案基本奠定了后安然时代会计、审计发展和公司治理及证券监管框架,是美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将代表一个新的资本市场监管时代的到来,对会计审计发展的意义尤为重大。

  1.会计行业的监管权:由行业自律变为由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管理。

  长久以来,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日常监督检查主要由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组织,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行使。但是由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资金来源、人员安排、技术支持等诸多方面都与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密切,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效能受到了质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哈维。比特在安然公司会计造假案发后的报告中对此提出了批评,并呼吁建立更加独立、权威的监督机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实施监督。因为大量审计失败或者失察案件的发生,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监督失败,进一步暴露的则是单纯的行业自律机制的内在缺陷。基于此,《萨-奥法》规定的一项重大内容是,建立一个独立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机构,即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实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由此,会计行业的监管权由行业自律组织转向行业外的独立权力机构。

  建立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监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审计工作和其他相关事项,以保护投资者乃至公众的利益。法案规定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会计准则的制定权,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权、监督权和调查惩戒权。此外,该委员会还可以行使认为必要的或者恰当的能够提高职业准则和审计服务质量的其他权利和功能。

  从各国目前的实践来看,既有采取自律管制模式的,也有采取政府管制模式的。毫无疑问,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自律管制模式,而且对于促进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美国安达信会计公司的审计失败,使人们重新审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问题。注册会计师的自律监管和会计师行业的同业互查制度在安然公司事发后颇受指责。法案在坚持投资者利益至上的原则下,将行业监管权移交给在资金、人员等诸多方面都独立于会计师自律组织的公共监督机构,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形成了很大牵制,其目的是为了使行业监管更加独立、有效。可以预见,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建立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功能将发生较大的变化,行业发展也会受到很大影响。但有一点较为明确的是,不管采用什么监管方式,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提高行业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

  2.会计准则的制定:由以“规则”为基础转为以“原则”为基础。

  根据美国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成立了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开始着手公认会计原则的制定工作。之后,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多次变更,演化成目前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与此同时,会计准则的制定方向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随着经济业务的日趋复杂,会计审计诉讼案件的日趋增多,注册会计师为了降低自身的审计风险,要求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供越来越详细的、甚至能够与会计实务问题一一对应的会计准则,从而导致美国会计准则体系日趋复杂而具体,会计准则逐步演化成会计规则,偏离了会计原则的发展方向,甚至一些会计准则或者规则的规定与基本会计原则相背离或者冲突。注册会计师和企业会计人员也只是一味的迎合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经济交易的实质,从而在对某些交易的处理上丧失了基本的会计、审计职业判断的要求。美国的这一以规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体系的缺陷在安然公司会计造假案件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暴露。

  为此,改革美国以规则为基础(rule-based)的会计准则体系,转向以原则为基础(principle-based)的会计准则体系,堵塞会计准则中存在的漏洞,成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然之举。法案尽管没有明确规定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当坚持以原则为基础,但是从该法案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具体研究美国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规定来看,显然已经预示着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将发生的方向性转变。2002年10月21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最新的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原则为基础的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Proposal fora Principles-Based Approach to U.S.Accounting StandardSetting),指出了应如何制定会计准则来提高会计报表的质量和透明度,以及对今后准则制定展望。

  近年来,国际上占主导地位的主要有两套会计准则:一套以规则为基础的美国会计准则;一套以原则为基础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对于美国会计准则而言,只规定有关经济上较为通用的会计处理原则,不对非常具体的经济业务事项专门制定准则,规定其会计处理方法。因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单、适用面广,公司会计和注册会计师都可以根据具体的经济交易事实,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比美国会计准则更加经受得住时间演变和交易创新的考验。曾经一段时间里,美国要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向美国会计准则靠拢,而在未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之间将可能是一个互动发展的过程。有些地方,美国会计准则将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联系也将会更加紧密,一体化的步伐将加快。而其深层含义是,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将占据未来会计准则发展的主流。尤其是在欧盟各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宣布自2005年起统一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后,这可能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以原则为基础制定会计准则,已经逐渐被大家所认同。美国和欧洲的监管部门也于10月29日宣布,双方计划在2005年前消除在会计标准方面的分歧,致力于建立高质量的、全球统一的会计标准。

  3.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独立性的强化和非审计服务业务的限制。

  安达信会计公司作为原全球五大国际会计公司之一,具有多年的审计经验和雄厚的专业技术力量,但在对安然公司实施的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却对其巨额会计造假浑然未觉,发人深省。分析其原因,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安达信会计公司在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还为其提供咨询服务,而且咨询服务的收入甚至高于审计服务收入,从而影响了审计服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另外,由于安然公司是安达信会计公司多年的主要客户,双方之间关系过密,也是导致审计独立性下降的重要原因。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也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生存和发展的源泉。但经过上百年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在某些方面,尤其是在利益驱动下就被无形削弱了。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重新树立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形象,法案对审计独立性做了专门而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1)限制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2)所有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都必须得到事先批准;(3)建立审计合伙人定期强制轮换制;(4)建立审计委员会报告制度;(5)建立注册会计师回避制度,避免利益冲突;(6)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进一步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原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属下的咨询部门均脱离母公司成立独立的咨询机构,毕马威管理咨询公司更名为毕博,原安达信咨询部门已经更名为埃森哲,德勤咨询更名为博敦,而IBM则以35亿美元购并普华永道咨询部门,与IBM商业创新服务部合并,组建新的IBM商业咨询服务公司。

  4.财务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和及时性。

  财务信息的披露是联系投资者和企业及其管理层的重要纽带。投资者根据企业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企业管理层通过披露财务信息解脱自身的经管责任,传递企业的价值信息。安然等公司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使投资者损失惨重,财务信息披露的纽带作用及其影响可见一斑。法案对如何强化企业财务信息的披露作了许多严格而具体的规定,目的是尽可能地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包括:(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除应当反映出已经注册会计师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所确认的重大调整外,还应包括所有重大的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协议、义务,以及与那些有可能对公司当期或者未来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变化、经营成果、流动性和对收入费用的主要构成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合并实体之间的关系等。(2)涉及公司管理层和主要股东的交易的披露。(3)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及其注册会计师报告的披露。(4)公司高级财务人员道德守则遵守情况的披露。(5)审计委员会中财务专家信息的披露。(6)财务信息的迅速而实时的向公众披露。(7)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当经常而且系统地复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所披露的定期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