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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对财务呈报行为的综合影响

2006-07-14 15:26 来源:财会通讯·陈丽蓉

  一、加重了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

  《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加重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具体包括:(1)要求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公司发布的所有定期报告签署书面证明。(2)规定所有发行证券公司的官员、董事或任何人员所采取的以提供带有重大误导性会计报表为目的,影响、强迫、操纵或误导注册会计师的任何行为均为非法。(3)规定若公众公司因不当行为引起的原始材料与任何证券法的规定不符而被要求重新编制会计报表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财务官应将其在该公司首次发行证券或其在SEC备案(备案的财务资料中含有要求重新编制的会计报告)后12个月内,从公司收到的所有奖金、红利或其他奖金性或权益性酬金以及买卖该公司证券而实现的收益偿还给发行证券公司。

  (4)禁止所有发行证券公司的董事和执行官在权益证券管制期内直接或间接买卖或获取、转让任何该公司权益证券。(5)要求每份年度报告都必须包含一份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须申明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及相应控制程序充分有效的责任,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强化了审计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能

  萨班斯法案主要从两个方面强化了审计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能:(1)要求所有公众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为了保证独立性,除了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所应得的报酬外,任何一个审计委员会成员都不应该接受来自于上市公司的任何咨询、建议或其他补偿性报酬,也不能成为上市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关联人员。

  (2)要求SEC制定规定:公众公司编制定期报告时,披露是否在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存在一名由SEC定义的“财务专家”,如果没有,应当说明。同时,规定应当考虑专家是否具有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的教育和执业经历,是否曾在公众公司担任过财务总监、财务主管、会计主管或从事过相当职位的工作。

  三、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信息披露是外部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状况的主要渠道之一,公众多年来要求改进企业财务报告的呼声在萨班斯法案中得到了进一步回应。(1)萨班斯法案从两方面规范了公司的信息披露:一方面要求公司在年报和季报中披露所有重大的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合同、义务(包括或有义务),如果发行证券公司同非并表实体和其他个人之间存在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经营成果、流动性、资本性支出、资本来源以及收入费用构成产生重大影响的关系,也应当同时披露;另一方面,为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向SEC申报的财务报告必须遵循公认会计原则,并应当反映出注册会计师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以及SEC的法规和信息披露规范所作出的一切重大调整。(2)要求公众公司披露发行人或其分支机构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各项贷款、贷款担保或有利于第三人向上述人员贷款的合同和协议,包括已提供的贷款和目前的余额。要求公司披露同管理层和主要股东有关的公司所有权变动或以类似权益性证券为基础的买卖协议。(3)要求公众公司在其定期报告中披露是否制定针对财务总监、财务主管、会计主管或相当于上述人员的道德守则。(4)根据法案的要求,SE(:颁布了两项重要的改革法案来提高财务信息的有用性,新规定将在接下来的三年里被逐步采用。

  四、由PCAOB对会计师行业实施全面管制

  除了加强对企业界的全面管制外,萨班斯法案的另一个重大影响就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终结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制的时代,开创独立管制的格局。其转变体现在:(1)由独立管制机构即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简称PCAOB)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主要管制职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PCAOB的注册、登记、日常监管和定期业务审查、调查以及惩诫等。(2) PCAOB已经表决通过由自身组织咨询团体来制定与审计相关的准则。在新准则制定之前,采用AICPA的原有审计准则作为过渡期准则。该决定结束了美国由民间组织来制定审计准则的历史。(3)所有国内和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要审计了美国的公众公司,都必须在PcAOB注册并接受其监管。虽然PCAOB要求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规定一度引起以欧盟为首的各国的抵制和报复,但经过反复的交涉,双方都作了让步,并达成最终协议,一方面PCAOB推迟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期限,另一方面,PCAOB将制定一个概念框架,使得PcAOB能够在实施监管时充分依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的监管体系,保证监管的灵活性。另外还修订了PcAOB现有的注册表格,使其囊括国外事务所监管体系要求的信息。

  五、加强了对证券分析师、律师的监管

  除了改革对会计信息鉴证者——审计人员的管制外,萨班斯法案也加强了对证券分析师、律师等证券市场看门人的监管。

  体现在:要求SEC在该法生效180天内,制定律师在开展公众公司发行业务时所需遵守的最低的职业标准,包括要求律师必须向公司的首席法律顾问或首席执行官提供公司或委托人存在的与证券法相背离的证据;如果首席法律顾问或首席执行官没有对此证据有所行动,律师应将相关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要求SEC制定规则,以避免证券分析师在其研究报告或公开场合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同时,要求证券分析师、经纪人和交易商在公布研究报告时,披露已知的和应当知晓的利益冲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