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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风险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2002-04-22 00:00 来源:武汉金融·李伟

  一、明确风险投资主体

  从事风险投资的主体主要是风险投资公司,其经营风险投资的资金通常依靠发行风险投资基金来筹集。美国最典型的风险投资公司是合伙制公司。一个风险投资公司同时管理着若干个合伙关系,一个典型的合伙关系有6—12个一般合伙人,他们是有经验的财务、销售、工程、软件开发、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专家或曾经在某行业的企业中当过经理的人,还有一小部分来自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一般合伙人是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者,在合伙关系中出资比例很小,只占1%,主要的投资资本由有限合伙人提供。有限合伙人一般有10-30个,机构或个人都可以。一个合伙关系的年限一般10年,前3—5年投资于10-50个项目,后几年主要是监督管理,把成功的项目卖掉,在合伙人间分利,不成功的了结。风险投资公司一般在投资周期过后即组织新的合伙关系,各个合伙关系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因此,风险投资基本上就是项目找合伙人,有时效性,不是一个永久性的科技基金。

  合伙关系中有限合伙人投资99%,收益占80%,而一般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者投资1%,可分得20%的投资收益。这20%的投资收益解决了基金管理者的激励问题,同时1%的投资额可防止其过度冒险,协调了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的利益关系。实践证明,这种合伙关系组织起来的风险投资公司十分有效,在当前美国已控制了风险投资80%的投资额。

  由于我国不存在大型私人财团之类的机构投资公司,可由政府作为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部分规范的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把一般科技投入转变为风险投资公司中的政府基金,即政府作为风险投资基金投入的创业资金。一方面为投资者分散高科技项目风险,另一方面可调动投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并且我国正处在发展中的保险业与民营经济,也可孕育产生新的风险投资公司的发起人。

  值得借鉴的是,由于英德对国外投资者风险投资实施特别优惠,国外资金成为其风险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如英国1997年国外资金占其风险投资基金总资产43%,1998年为46%,1999年为44%,几乎占一半份额。我国在发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利用本国资金,另一方面由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国外风险资本。

  二、建立风险资本释放机制

  建立风险资本市场的关键是建立风险资本的释放机制,即风险投资公司回收投资和获取利益的机制。风险投资不是办企业,它是通过投资企业,进行管理,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取成功项目创业时期即高增长阶段的高利润以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然后再投入下一个项目来运作。资本的有效循环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基础。

  从风险资本市场运作的各个环节来看,其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对风险资本市场的风险规避除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市场监管等措施外,企业并购,上市是风险资本释放的两条较佳途径。其中上市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渠道。美国NASDAQ(全国证券自营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中的小型资本市场就是专门为无资格在证券交易所(第一板块证券市场)上市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上市而建立的。我国应借鉴其运作经验,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尽早开放二板市场,以利于高科技企业直接融资,同时创造风险投资的转让市场。

  三、完善风险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

  风险资本市场的建立需要立法保障,制定我国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1、风险投资保险的法律制度

  风险投资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高风险。风险投资保险即投资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申请,并缴纳保险金,项目如失败,保险公司赔偿项目投资的部分损失。如法国风险投资保险公司,其部分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另一部分资金为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可进入股票市场,而财政拨款只能作为保险赔偿金。投资方经保险公司同意,缴纳项目投资总额的0.3%作为保险金,项目一旦失败,保险公司赔偿项目投资总额的50%。

  当前,政府应借鉴国外风险投资发展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发展风险资本市场的战略规划,如成立国家风险投资保险公司或成立混合股份保险公司,从事专门的风险投资保险,以鼓励风险投资。

  2、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

  在风险资本市场上,风险投资者只有预期当风险投资的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才会投资,而税收政策被证实是影响风险代价的重要政府措施。实践业已证明:只有在相对税赋发生变化时,税收政策才能产生调整效应。因此要培育和扶持中国的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给风险投资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以税收优惠。这里,美国政府对待风险投资所经历的曲折过程,值得我们借鉴。1969年,美国国会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0%提高到49%,当时美国风险投资的规模为1.71亿美元,六年后锐减为0.01亿美元,仅为原规模的0.6%。风险投资的锐减立刻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1978年美国国会终于撤销这项高税率政策,长期资本收益最高税率下降到28%,同年美国的风险投资又奇迹般激增至5.7亿美元。1982年其最高税率下降到20%,风险投资规模相应增大至14.25亿美元,是12年前的8倍。

  结合美国政府的政策实践,我国可考虑实行降低软件行业的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等优惠政策,以扶持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

  3、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高科技企业创业需要风险投资家同技术专家的密切结合,其中关键要处理知识产权即技术入股的问题。西方国家非常重视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在高科技企业中,技术专家的技术发明可占有相当股份,一般可享有20—25%的股权,有的国家为照顾某些特殊发明的权益,允许技术专家在持股51%的条件下(包括技术股20—25%),在企业发展后,可按事先的契约,购回其余49%的股份。

  政府应以立法的形式规定高科技企业中知识产权人股的最高比例,承认创业者持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所占的股份,并由创业者控股,这样既可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又可激发和保护创业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