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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和取消

2006-12-14  【 】【打印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⑴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⑵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标准

  ⑴新办企业、经营期限未满一年的;

  ⑵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取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年度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进项和销售的;

  3、财务制度不健全的;

  4、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5、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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