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准则下,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损益应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处理;权益法下应考虑股权投资差额的不同情况,相当复杂;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帐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化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两者相比,成本法下基本一致,权益法下新准则要简单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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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准则下,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损益应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处理;权益法下应考虑股权投资差额的不同情况,相当复杂;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帐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化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两者相比,成本法下基本一致,权益法下新准则要简单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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