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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号内外准则之对比分析

2006-11-1  【 】【打印

  就总体而言,本次正式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是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的框架下,密切结合我国市场经济下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最大限度地吸收了国际准则中对我们适用的主要精华内容。

  当然,在一些具体条款上,也结合实际有多区别。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规定,企业对主要报告形式应作详细披露,对次要会计信息简要披露,在以地区为主要报告形式情况下,还应进一步披露资产所在地不同于客户所在地的分部信息,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35——分部报告》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只规定在业务分部为主要报告形式的条件下,对次要报告形式需要进一步区分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其对外交易收入、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其分部资产总额(即第十七条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下列信息:(1)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2)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而没有规定以地区分部作为主要报告形式时,进一步区分资产所在地和客户所在地披露分部信息(即第十八条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1)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2)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这一做法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成本效益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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