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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年红河州会计从业继续教育暨注册登记通知

2009-7-20 20:34 红河州财政局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县财政局、州属各委办局、州属各企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州会计管理工作,需对现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的范围、时间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科(股)办理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注册登记手续。

  全州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暨注册登记工作从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节假日除外)。

  二、注册登记的基本要求

  凡持证人员必须接受2008年至2009年两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的须补完成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各市县在注册登记过程中要严格工作程序,对有信息变更要求的会计从业人员,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资料,要填列“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各市县财政局要在2009年4月完成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的基础上,认真清查从业人员现状,进一步完善“云南省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会计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在继续教育暨注册登记期间若有办理调转手续的,必须完成继续教育的学习,方可办理调入调出手续。

  三、报备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有以下几种:

  1、 参加200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

  2、 取得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之一:

  (1)《中级电算化》培训合格证书;

  (2)《新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合格证书;

  (3)报备财政部门同意,由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4)参加农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参加各类经济考试取得单科成绩合格之一;

  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须持有单科成绩合格证书。

  4、参加以下各类成人教育学习取得证明材料之一;

  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教育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会计类专业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入学通知书或者考试单科成绩通知单。

  5、在各类刊物上发表过文章;

  2008年、2009年两年独立完成通过县(市)级以上(含县市)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者在州级以上(含州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相关资料。

  6、参加由全省统一组织的网上教育学习之一;

  参加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培训成绩合格(60分)。

  7、经报备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本次继续教育暨注册登记认可的培训、入学及考试成绩仅限于2008年至2009年2年取得的合格成绩。

  三、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年内不能参加继续教育或不能完成规定学时的,凭有关证明材料,经相关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其继续教育时间可顺延至下一年度: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凭本人在境外期间所持护照、签证和单位证明;

  2、生育或年度内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凭医院出具的生育(病假)证明和本单位证明;

  3、其他特殊情况,凭有关证明。

红河州财政局
2009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