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审计局关于对“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有关问题的思考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条的要求,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需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将先行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但是,怎样征求意见,《审计法》未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的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哪些人审阅、在多大范围内公开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有的单位仅由财务人员、单位负责人审阅或复核,其他负责人不知晓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而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多数与主管领导和财务人员有直接关系,如:财务管理不善、支出手续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审计报告仅仅在上述人员传阅,这种做法不利于审计意见的落实整改,也缺乏内部监督性,往往造成“审了改,改了犯”,甚至是审了不改的现象。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审计机关可采取召开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会议,通报审计结果。或要求被审计单位召开会议落实审计意见与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组,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从而达到整改、规范的目的。
责任编辑:小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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