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苏国税发[2008]112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2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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