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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用汽车车船使用税问题的请示

东地税发[2006]162号

颁布时间:2006-07-26 14:11:11.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出现了各种不同用途的专用汽车。目前,专用汽车按照其用途进行归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有功能吨位的车辆(如吊车、混凝土搅拌车、液化石油气罐车等),一类是无功能吨位的车辆(如:工程抢险车、路灯修理用高空作业叉车、架线车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 号)第四条的规定,专用汽车根据其功能吨位,参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但对于上述这种无功能吨位的专用汽车车船使用税的计征,现行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现请省局对此问题进行明确。

  特此请示,请批复。

  附件:无功能吨位专用汽车行使证复印件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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