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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废止]

大财发[2004]370号

颁布时间:2004-10-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通知(略)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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