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上一篇: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