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流[2005]53号
颁布时间:2005-05-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呼铁局向职工销售住房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5〕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