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沪财税[2010]14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沪财税[2010]14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