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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沪地税流[2006]56号
颁布时间:2006-9-27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沪财税[2010]14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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