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淮安市、扬州市、泰州市、无锡市、盐城市国税局:根据苏国税发[2008]112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发[2005]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只发电子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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