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苏国税发[2008]112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货车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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