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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1号

颁布时间:2002-0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其主管区、县级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各局)报送如下申请资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工业企业应提供市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开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证明;

  (三)商业企业应提交由供货企业出具的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和相关进货合同。

  以上申请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下达批复后,纳税人方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关于个体户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问题,市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二、凡享受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额,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以核算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未交税金等。对无法准确核算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进项税额,可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法计算分摊。凡未单独核算或未能准确核算的,一律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收到退税款后,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按通知第二条规定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的纳税人,对其减半征收的增值税款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补贴收入”。

  四、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其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必须及时足额入库,并按月随同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各局自印),凡应纳税额未按期全额入库的,主管国税机关一律不得办理退税手续。

  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的货物应单独进行申报,单独填报《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货物申请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各局自印)。

  五、各局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或《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货物申请表》及其他申报资料后,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征收部门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及其他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无问题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流转税管理部门复核无问题的,签署审批意见后,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份留存,另三份分别转给征收部门、计会部门和纳税人。纳税人凭此表在其税款入库的次月,对应退税款办理退库手续。

  (二)对享受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的纳税人,征收部门对其报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货物申请表》及其他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签署审批意见后,将《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货物申请表》一份留存,一份退还给纳税人,并对其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收。

  六、对符合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于2002年1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材料,申请退还其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多缴入库的增值税款。经主管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对其多缴税款办理清算、退库手续。各局应于2002年3月20日前将申请退税的企业户数和审批的退税款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七、各局应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本辖区生产粘土砖、瓦且采取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对其2001年12月1日以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少缴税未及时补缴入库,多缴税款可办理退库或抵顶下期应纳税款。

  八、各局应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并制定相应减免税审批制度,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审批的减税、退税款建立统计台帐。自2002年起,各局应于每季度终了的次月20日内,将《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情况季报表》、《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应纳额减半征收政策情况季报表》(样式附后)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九、各局应对该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略)

  2.《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申请表》(略)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情况季报表》(略)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情况季报表》(略)

  2002年1月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日    财税[200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附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

  (二)混凝土空心砖;

  (三)烧结页岩砖。

  二、砌块

  (一)混凝土小型砌块;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三)石膏砌块。

  三、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

  (一)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

  (二)纤维水泥板;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

  (五)钢丝网架夹芯板;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

  (七)金属面夹芯板。

  (八)复合墙板。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

  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米/年);

  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注:该规程明年初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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