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85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10月24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85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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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