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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