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豫国税发[2008]222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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