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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6]91号

颁布时间:2006-05-15 09:26:03.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构建和谐税收环境,促进“诚信海南”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03年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琼国税发〔2003〕41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04年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琼地税〔2004〕30号)均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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