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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废止]

皖财税法[2004]907号

颁布时间:2004-10-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民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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