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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