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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财会字[1998]7号

颁布时间:1998-01-27 15:28: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本制度由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及相关附件组成。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范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及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附件主要包括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四、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便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六、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有关附表。

  (四)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包括汇兑损益的处理)、资产计价政策、租赁、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披露);

  5.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

  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7.资产负债表上应收、应付、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借款、应交税金、递延税款等重要项目的说明;

  8.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9.资金周转情况;

  10.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六)中期财务报告应按以下原则编报:

  1.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所有特别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

  2.中期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般应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致,但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不予披露。

  3.中期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七)月度财务报告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提供会计报表附注。

  (八)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需要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财政部门、开户银行、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公司报送的财务报告,在公司财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有义务对其内容保密。

  月度财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六天内报出;中期财务报告应于年度中期结束后六十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九)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执行。

  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十一)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七、公司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八、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九、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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