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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失效】

财会[2004]2号
颁布时间:2004-4-27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会[2011]17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现将《小企业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小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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