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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布时间:2002-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会[2015]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全文废止或失效。

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在“八五”期间实行所得税“财政返还”办法的企业,应在“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增设“财政返还的所得税”明细科目,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财政返还的所得税”科目。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未分配利润”科目所属“财政返还的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利润分配表”(外经会02表附表1)中增设“财政返还的所得税”项目(列8行),该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外经会03表)“(5)应付股利”(30行)项目下增设“(6)财政返还的所得税”项目(列31行),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在表上以“-”号表示,该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

  二、外经企业所属独立核算基层企业的账面国家资本金,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改为企业总部的法人资本金时,应得“实收资本”科目所属按投资人设置明细科目中的国家资本,调整为企业总部投入的法人资本;企业总部作为对所属独立核算基层企业的长期投资处理,同时增加企业总部的国家资本金,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向所属企业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企业,对清查财产的会计处理,应执行我部(93)财会字第80号文印发的《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四、企业计算交纳的所得税,其会计处理应执行我部(94)财会字第25号文印发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五、国家外汇体制改革后,外经企业有关外币业务的账务处理,应执行(94)财会字第05号文《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已记入“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净损益,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如发生的净损失数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发生的净收益数额较小,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如发生的净损失数额较大,报经批准后分期转销时,按转销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发生的净收益数额较大,报经批准后按期转销或弥补亏损时,按转销或弥补的部分,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在填列“财务状况变动表”时,发生的汇兑净损失,在“其他运用”中的“增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37行)反映;发生的汇兑净收益,在“其他来源”中的“增加长期借款”项目(12行)反映。本期转销计入损益的汇兑净损益,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项目(3行)反映。  

  六、企业按规定标准和权限报经批准核销的坏账损失,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报经批准应核销的坏账损失,应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分期应收账款”科目;未提坏账准备的企业,报经批准应核销的坏账损失,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分期应收账款”科目。   七、对企业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在报经批准后,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八、企业发生的各类捐赠支出、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九、按规定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企业,在报经批准,转增资本时,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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