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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失效](2006.3.30)

财统字[1999]2号

颁布时间:1999-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经贸委、人事厅(局)、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逐步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工作,促进强化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有计划地建立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科学评判企业经营效绩,我们制定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和上报。

  附件:一、《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

        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附件一: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科学解析和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果和财务效益状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简称企业效绩评价,下同)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资产运营、财务效益等经营成果,进行定量及定性对比分析,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建立和推行企业效绩评价制度,科学评判企业经营成果,有助于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帮助企业寻找经营差距及产生原因,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为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制定经济政策和考核企业经营者业绩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原则,其评价基础数据主要依据被评价企业评价年度的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资料。

  第五条、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内容全面、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适应性广”的基本思路制定,以资本运营效益为核心,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逐项修正的方法,运用系统论、运筹学和数理统计的基本原理,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评价组织和对象

  第六条、按照实施主体划分。企业效绩评价分为政府评价行为和社会评价行为。

  (一)政府评价行为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资产管理和财务分析需要、企业监管需要、人事任免考核或奖惩需要等,分别或联合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

  (二)社会评价行为是指各类企业(单位)法人根据各自投资、管理等特定需要而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包括:母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评价、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评价、投资者对拟投资企业的评价、企业自我测评等。

  第七条、政府评价行为原则上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企业效绩评价基本规则和工作制度,并遵循财政部颁布的效绩评价标准值。

  社会评价行为可参照上述制度规定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政府评价行为的实施方式,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九条、政府评价行为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其依据不同情况可具体分为例行评价和特定评价两类。

  第十条、例行评价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国民经济中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实施的年度效绩评价。具体包括:

  (一)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企业;

  (二)列入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企业集团;

  (三)国家控股的重要企业;

  (四)对国家或对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五)其它企业。

  在上述企业中,中央和地方确定为稽察特派员稽察的企业,遵从稽察特派员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特定评价是指由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指定及社会有关方面需要,对指定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效绩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一)承包经营、委托经营或租赁经营到期的企业:

  (二)领导班子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的企业;

  (三)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

  (四)连续三年以上发生亏损的企业;

  (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十二条、企业效绩评价的内容和指标的设计,既要考虑企业共性,又要兼顾企业的特殊性,实现评价的目的,具体按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两大类分别划分。

  (一)工商类企业效绩评价内容按竞争性企业、非竞争性企业分别制定,其中:竞争性企业主要包括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

  (二)金融类企业效绩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安全状况、资产流动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

  第十三条、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个层次构成。

  (一)基本指标反映效绩评价内容的基本情况,可以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

  (二)修正指标是依据企业有关实际情况对基本指标评价结果进行逐一修正,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基本定量分析结论。

  (三)评议指标是对影响企业经营效绩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定性分析结论。

  本指标体系采取以定量分析为基础,以定性分析为辅助,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互校正,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综合结论。

  第十四条、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可以灵活运用三层次评价指标体系。

  (一)对多户企业经济效益进行主要指标简单对比分析时,可单独运用基本指标实施初步定量评价。

  (二)对同行业、同类型企业进行深入对比分析,可运用修正指标对基本指标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实施基本定量评价。

  (三)对企业会计信息发生重大异常情况和企业经营受客观因素影响程度较高,经批准则可重点运用定性分析作出企业评价结论。

  (四)对单户企业效绩评价,必须运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定量与定性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依据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对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经营期的综合评价结论,一般应以各年度基本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得分为基础,并辅助以专家评议。

  第四章、评价方法及标准

  第十六条、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基本计算方法为功效系数法,辅以综合分析判断法,即:按照统一制定的多层次指标体系,以企业经营期间的各项指标实际水平,对照全国统一测算和颁布的效绩评价标准值,分步得出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基本结论和综合结论。

  第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功效系数法”是指根据多目标规划原理,将所要考核的各项指标分别对照不同分类和分档的对应标准值,通过功效函数转化为可以度量计分的方法。

  第十八条、本规则所称“综合分析判断法”是指综合考虑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和经营者业绩的各种潜在的或非计量的团素,参照评议参考标准,对评议指标进行印象比较分析判断的方法。

  第十九条、评价标准值是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分析判断的标尺。根据企业效绩评价指标的不同性质。评价标准值分为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和非计量指标评议参考标准。

  第二十条、评价标准值作为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的评价对比依据,工商类企业评价标准值依据全国企业(单位)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分户数据资料,并按照国家标准划分的企业行业、规模等类型,由财政部统一测算和颁布。具体由标准值和标准系数构成。

  对经营多个主业的企业效绩评价,可采取对企业多个主业以不同标准值分别评价计分,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综合结果。

  第二十一条、工商类企业评价标准值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中均分为五档,即: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

  第二十二条、标准系数是对应五档标准值确定的水平参数,客观反映评价标准值的不同水平,以准确计算企业效绩评价计量指标的实际得分。标准系数用小数表示,在0-1之间。

  第二十三条、评议参考标准是评议指标的评价参考依据,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行业规范、国际公认标准和我国国情确定。评议参考标准具体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以优(A)、良(B)、中(C)、低(D)、差(E)列示。

  第二十四条、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表示,即:根据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对三层次各项评价指标统一设置不同的权数计算得出,并对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以分析系数列示,以便于企业间效绩比较,寻找差距。

  企业效绩评价每个指标的权重设置,均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专家印象法加以确定。

  第五章、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程序是指从确定评价对象至完成整个评价工作的过程。具体包括:

  (一)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及专家咨询组。

  (二)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搜集基础资料。

  (三)评价工作组实施评价,征求专家意见和反馈企业,撰写评价报告。

  (四)评价工作组将评价报告报送专家咨询组复核,向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人)送达评价报告和选择公布评价结果,建立评价项目档案等。

  第二十六条、评价工作方案是评价工作组进行某项评价活动的工作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拟用评价方法、选用评价标准、准备评价资料及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评价通知书是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人)出具的行政文书,也是企业接受评价的依据。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评价工作组可以按照评价基本要求,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自测。企业自测带有自愿和预备性质,自测报告应有完整的工作底稿备查。

  第二十九条、评价工作组依据企业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基本评价。企业的会计资料如果经过审计部门(中介机构)审计并作出最终结论,应从其结论。

  第三十条、评价工作组取得的评价结论应与企业自测结论进行对照,及时对评价结论进行补充和修改;对评价工作组评价结论与企业自测结论相差较大的,要进行基础资料的核对,找出差异原因,如依据充分应对评价结论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在完成评价工作以后,对于评价工作组结论与企业自评结论相差较大且基础资料一致的特殊企业,应提请专家咨询组对评价结论进行论证。

  经专家咨询组对评价结论论证,因特殊因素需对评价结果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需报上一级评价组织机构予以复核。

  第三十二条、评价工作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工作制度,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规范操作,严格遵循评价规则;对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依据;评价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认真复核。

  第三十三条、被评价企业除提供前三个年度上报的会计决算年度报表以备核对外,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最近三年来的审计报告(含经营者离任审计);

  (二)最近三年来企业上交税收情况及企业税务年检情况;

  (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人事等综合情况。

  第三十四条、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全面的基础资料,并对上报的会计决算年度报表数据和其他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企业提供虚假数据的,根据《会计法》予以处罚;造成评价结论失真的,则由企业负责。

  第六章、评价报告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评价报告是由评价工作组完成全部评价工作后,对评价对象在评价年度内资本经营业绩、财务效益状况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判断形成的综合结论的文本文件。

  第三十六条、评价报告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一)报告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描述、主要财务指标对比分析、评价结论、评价依据和评价方法等。

  (二)报告附录包括有关评价工作的基础文件和数据资料。评价报告要维护评价企业正当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企业情况,准确描述企业的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情况、债务偿还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等,并作出发展趋势预测。评价工作组在拟定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对影响经营的客观情况应在评价报告中予以充分说明。

  第三十八条、评价报告应提交企业效绩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人)进行合规性审核认定,即:评价工作程序是否完整、评价方法是否正确、选用评价标准是否适当、评价报告是否规范等。

  第三十九条、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分五个级别列示,并与国际通行的PR—(Performance Rating)评价等级相对应。即:评价等级依据综合得分确定,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级。

  第四十条、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主要运用于如下方面:

  (一)提交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经济决策、企业监管和资产及财务管理的参考依据。

  (二)提交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作为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任免考核或奖惩的参考依据。

  (三)反馈被评价企业,作为改进其经营管理的参考资料。

  (四)依据评价报告结论,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将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记录入档,为企业家职业化建设服务。

  (五)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供信息咨询和管理参考。

  第七章、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一条、政府开展企业效绩评价的组织机构分别为各级财政、经贸、人事、行业主管等部门的相关机构。各评价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

  第四十二条、评价工作组负责完成整个评价过程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向专家咨询组取得必要的政策、技术等方面咨询意见;专家咨询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负责向评价工作组提供有关咨询和参考意见。

  第四十三条、政府或企业评价如采用委托评价方式,必须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对委托人负责,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规则和评价标准,开展客观、公平、真实的评价活动。中介机构的评价资质条件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各级政府部门的评价组织机构应配备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精通评价方法和业务,熟悉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及干部人事管理,并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的人员。评价组织机构也可以吸收有关专家作为评价工作组成员。

  第四十五条、各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应以本规则为基本工作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对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可以选择使用。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根据自身日常业务工作需要选择企业组织实施评价,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避免产生工作重复。

  第四十七条、评价工作组及评价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排除各方面特别是被评价企业意愿的影响。但对被评价企业指出的评价工作和评价报告中存在的疏忽、遗漏、疑问,应认真予以解答和补充更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是境内一般国有工商企业和国有商业性金融企业效绩评价应遵守的基本规范。其他国有企业(单位)及非国有企业进行效绩评价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和颁布。

  第五十条、本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工商类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 

  附表:

  工商类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
  ┌────┬──────┬─────────┬─────────┐
  │评价   │基本指标    │ 修正指标(±)   │评议指标(±)    │
    │内容    │            │                  │                  │
    ├────┼──────┼─────────┼─────────┤
    │一、财务│净资产      │资本保值增值率    │1 .领导班子基本  │
    │    效益│收益率      │销售(营业)利润率│素质              │
    │    状况│总资产      │成本费用利润率    │2.产品市场占有能 │
    │        │报酬率      │                  │力(服务满意度)  │
    ├────┼──────┼─────────┤3 .基础管理比较  │
    │二、资产│总资产      │存货周转率        │水平              │
    │    营运│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4 .在岗员工素质  │
    │    状况│流动资      │不良资产比率      │状况              │
    │        │产周转率    │资产损失比率      │5,技术装备更新水 │
    ├────┼──────┼─────────┤平(服务硬环境)  │
    │三、偿债│资产负      │流动比率          │6 .行业或区域影  │
    │    能力│债率        │速动比率          │响力              │
    │    状况│已获利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7 .企业经营发展  │
    │        │息倍数      │长期资产适合率    │策略              │
    │        │            │经营亏损挂账比率  │8 .长期发展能力  │
    ├────┼──────┼─────────┤预测              │
    │四、发展│销售(营业)│总资产增长率      │                  │
    │    能力│增长率      │固定资产成新率    │                  │
    │    状况│资本积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
    │        │累率        │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
    └────┴──────┴─────────┴─────────┘

  附件二: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为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简称企业效绩评价)组织和实施机构行为,统一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方法,保障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工作的步骤和要求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依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规定的统一指标体系、工作方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在已经确定评价对象和下达《评价通知书》后,按以下工作步骤和要求进行组织实施:

  (一)确定评价工作实施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行业特点,由评价组织机构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成立评价实施机构。

  1.评价组织机构直接组织实施评价的,由评价组织机构负责成立评价工作组,并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家咨询组,相应确定有关工作人员和选聘有关咨询专家;如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首先要选定中介机构,并签定评价委托书,然后由中介机构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以及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由评价组织机构明确。

  2.评价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管理、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及法津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4)评价项目主持人应有10年以上经济专业工作经验。

  3.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谙熟企业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相应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拥有相应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和相关专业的执业(技术)资格。

  (二)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由评价工作组或中介机构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后实施。已组织专家咨询组的,评价工作组应将《评价工作方案》送每位咨询专家,并向专家咨询组介绍评价工作程序。

  (三)准备评价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和评价计分的需要,做好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的收集、核实与整理工作。

  1.根据评价目的和企业所处行业、规模,选择评价方法和相应的评价标准值。

  2.依据评价年度,收集企业连续三年的会计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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