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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失效]

财会字[1998]36号

颁布时间:1998-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会[2015]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全文废止或失效。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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