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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2]12号

颁布时间:1992-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4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为了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传达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认真向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特别是各级部门领导干部宣传贯彻《宪法》和《审计条例》有关审计监督的法律规定,增加法制观念。同时,要结合法制检查,对本地方部门审计执法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经济监督部门要与审计机关积极协助,相互配合。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除了对财政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外,还要对企业的经营承包、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搞活大中型企业十条措施中规定的提留要检查落实;我区对利用外资要作出公证报告。凡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单位进行审计,均不应视为重复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阻挠。对于审计机关正在进行审计检查的单位,有关部门应避免重复检查,更不得抢先进行处理。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关主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三、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对于审计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本着“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严肃进行处理。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按《宪法》关于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的规定,及时请示报告。该移送的要移送,该罚款的要罚款,该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行政责任的要追究,不得隐匿不报。自治区审计机关要建立执法巡视检查制度,各地市要采取措施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机关审计执法中的问题,推进廉政建设。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内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做好工作。要把审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经济工作中心的需要,及时审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常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对重大审计事项及时进行研究处理。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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