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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038号

颁布时间:1993-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计委(计经委),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

  一、科学业务用房:是指经各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科研院、所专门为进行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科学业务用房。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科研用房、科研辅助配套用房、配套公用设施。

  1.科研用房:直接用于进行科学理论研究、实验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的房屋。如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的固定资产投资。

  2.科研辅助配套用房:为协助科学研究而提供其所必要的物质设备和活动场所。如图书情报资料室、学术活动室、实验动植物室、温室、标本室的固定资产投资。

  配套公用设施:为科研场所提供水、电、热、气、电讯等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项目

  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是指经国家计委、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主要是国民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性、综合性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科技攻关项目,包括建筑及其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高技术攻关项目:是指经国家科委批准并列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项目,主要是国家对国际高技术的跟踪研究性项目。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内: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投资项目,包括建筑及其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中间试验

  中间试验:是指经各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科研院、所的中间试验,是对实验阶段研试成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的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科技活动。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中试工厂、中试基地、中试车间、试验装置及其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工业性试验

  工业性试验:是指经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计经委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工业性试验,是在生产规模上对科技成果或中试成果进行的放大试验,以验证生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科技活动。工业性试验限于科研成果经过中试仍不能在生产和建设中直接应用的科技项目。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承担工业性试验而建设的试验装置、试验车间、试验场地及其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开放性试验室

  开放性试验室:是指经国家计委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及有关部委批准建设面向国内外的开放性实验室,它是一些基础和试验条件较好,实行“开放、流动、联合”运行机制,从事基础、应用基础和行业综合应用技术的研究实验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开放性试验室的建筑、试验装置及其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本税目上述设施的建设,不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及服务生活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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