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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帐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0]35号

颁布时间:2000-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在这次会计检查中查出的隐瞒欠税如何进行帐务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于会计核算单位隐瞒未入帐的欠税,均在查出的当月进行帐务处理,不得调整以前年度和以前月份的会计帐及会计报表。属于超过3年的欠税,先按欠税额借记“待征”类科目(欠缴税金登记簿中记入“往年陈欠”的借方),贷记“应征”类科目;待报批确认为呆帐税金后,再借记“呆帐税金”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欠缴税金登记簿中记入“往年陈欠”的贷方)。属于未到3年的欠税,按欠税额借记“待征”类科目(其中属于本年以前的欠税,在欠缴税金登记簿中记入“往年陈欠”的借方),贷记“应征”类科目。

  二、对于会计核算单位已入帐,但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上报欠税时隐瞒未报或少报的欠税,不再调整以前年度和以前月份的会计报表,均从2000年10月份编报9月份会计报表(含月快报)时按各核算单位编报的会计报表数如实逐级汇总上报。为保证这次会计检查后各地的会计数据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特允许各地上报和汇总的9月份《税收资金平衡表》中的“应征”和“待征”类科目的年初数与8月份以前的报表年初数不一致。

  三、上述帐务处理方法仅限于2000年8月底前总局布置的会计检查中查出的隐瞒欠税的处理,以后查出的隐瞒欠税,不论欠税时间多长,是哪个部门查出的,一律视同新欠作帐务处理。

  四、对于这次检查中查出的隐瞒欠税,各地在9月份上报检查报告时,必须按税种、分呆帐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编制“隐瞒欠税情况表”,作为检查报告的附列资料一并报送总局。

  以上,请抓紧布置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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