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66号

颁布时间:2002-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缴税情况的专题汇报及相关问题的申请》(中远财金[2001]0674号)。

  为支持中远集团发展壮大,现将该集团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函[2009]100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二、中远集团所属的10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远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