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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失效]

国税函发[1997]074号

颁布时间:1997-01-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建设银行:(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你行(建总会字[1996]第23号)收悉。现对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函复如下:

  第十一条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对于扣缴税款的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1995]第45号)第四条规定,营业税的扣缴税款的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据此,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时间为代委托方收到贷款利息或是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至于受托方以信贷资金代委托方垫交税款的问题,应由受托方与委托方进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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