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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1]21号

颁布时间:2001-03-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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