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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1]145号

颁布时间:2001-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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