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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国税函[2002]165号

颁布时间:2002-0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1号文件规定,本文于2011年10月1日起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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