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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失效](2009.2.26)

财税[2003]116号

颁布时间:2003-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7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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