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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废止]

财税[2003]169号

颁布时间:2003-08-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3]45号)规定,“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收取的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代办外国签证费、代办外国签证加急费、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费等5项收费自2003年7月1日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对该中心收取的上述费用,自2003年7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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