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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失效](2008.12.19)

财税[2007]101号

颁布时间:2007-07-26 08:26:39.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税[2008]17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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