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上一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财政部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账停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