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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

国税函[2000]704号

颁布时间:2000-09-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餐厅装修费用摊销年限的请示》收悉。关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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