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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35号

颁布时间:2004-04-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确保涉外企业所得税应收尽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认识

  近几年来,各地通过采取税收管理的措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保持了持续稳定增长的态势,2003年度全国共组织涉外企业所得税705.4亿元,比2002年度增收89.37亿元,增长14.5%.但也应看到,2003年度比上年同期的增幅(20.5%)下降了6个百分点,低于总局下达的增收20%的计划。尽管收入增幅减缓有其客观原因,但与少数地区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有关,“有税不收”的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涉外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份额不大,但其政策性强,尤其涉及国际税务事项的管理。因此,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确保涉外企业所得税应收尽收,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涉及国家税收主权的维护。各地对此必保持清醒认识,进一步研究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5号)精神,确保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应收尽收。

  二、进一步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

  少数地区之所以产生涉外企业所得税“有税不收”现象,虽然与当地整修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较好有关,但更主要的是对重点税源情况不明、税收管理措施不力。为此,从2004年度开始,对重点税源建立以下机制:

  (一)监控机制。对构成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总额50%的前列各企业,均应纳入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进行监控;对于属于减免税优惠期的大中型涉外企业也应当纳入监控对象。对于纳入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各地应分户建立台帐,及时了解掌握其财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有关信息。

  (二)预警机制。对重点税源户,各地应充分利用历年涉外企业所得税清缴的数据,建立审核评税指标体系,预测、分析其可能发生的税源变化和面临的税收风险;对季度预缴、年度汇缴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异常波动情况时,应及时分析成因,实行跟踪管理。

  (三)报告机制。对重点税源户季度缴纳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款,如出现与上年同期异常增加或异常减少情况,以及由于各类原因引起月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上年同期异常增减的情况,各地除及时分析原因外,还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书面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材料既要有具体的数据,也要有客观详细的文字说明。

  (四)通报机制。总局将定期对各地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组织情况,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重点税源户的监控和预警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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