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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4号

颁布时间:2006-11-06 13:25:44.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

  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也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是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修订后的税法增加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须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内容。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后,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既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又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对税务机关而言,从人力、管理、技术、设备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二、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纳税申报政策性强,要求很高,操作复杂,工作量大。特别是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增加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对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是在现行分项税制基础上的综合申报,与原有的自行纳税申报在性质、内容和形式上有所不同,既有各自的侧重点,又有所交叉,因此,要正确处理好两种自行纳税申报之间的关系,对两种不同性质的纳税申报,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不同措施。目前,应重点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对2007年开始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要认真分析接受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需要做好的工作,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应对问题和困难的预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三、广泛宣传,加强辅导,打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进行重点宣传。首先要迅速组织税政、征管、信息等有关人员学习办法,领会办法的规定精神;其次要通过培训班、座谈会、约谈、印发讲解材料等形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使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程序等相关事宜,特别是要让负有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知晓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履行义务的方法、程序、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精心组织,优化服务,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在政策宣传解释、快捷优质接受申报、及时办理补退税手续等方面,尽量方便纳税人。2007年是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各地税务机关务必精心做好各项工作。

  (一)在2006年12月10日前,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如挂到税务机关网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送到高收入个人较多的单位等等。

  (二)在2007年1季度的申报期内,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全力做好接受申报表的工作。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要设立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或者放置简易快捷的接收纳税申报表设施,方便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预计申报人数较多的地区,要通过各种方法减少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人员,如推行网络申报,运用邮寄申报等。

  (三)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应开设专门受理申报补税的窗口,对申报补税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四)具备信息化手段的税务机关,要根据办法的规定精神抓紧制定业务需求,调整和完善接受纳税申报的征管软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顺利申报。

  (五)申报期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资料建立档案,汇总、比对、分析,实施动态管理。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迅速贯彻通知精神,采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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