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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银发[1995]79号

颁布时间:1995-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重新修改制定的《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此规定转发所属各外汇业务开办行。总行农银发(1993)339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

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暂行规定

  为保证我行与代理行之间业务往来的及时、准确、安全,加强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工作的管理,防范业务经营中因对外有权签字引起的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范围:

  1.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只限于总行行长和总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有关部、室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开办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因工作需要必须对外签字的有关人员。

  2.已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在人员、设备、管理等条件具备后,需正式行文提出制作本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的申请,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批件的副本,报经其上级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简称省行分行,以下同)审查同意后,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准,列入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制作计划。

  3.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中只列出地市级以上(包括地市级,以下同)分行名单。县级支行名单一般不列出,其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包括在其所属地市级分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之中。

  二、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分为四级:

  1.总行行长、副行长授权金额不作具体规定。

  2.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一级(First Class)分行行长、国际业务主管副行长,二级(Second Class)分行行长,为特级(S)级有权签字人员。

  3.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处处长、副处长,一级(First Class)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二级(Second Class)分行国际业务主管副行长、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三级(Third Class)分行行长、国际业务主管副行长,为甲级(A级)有权签字人员。

  4.其他对外有权签字人员,为乙级(B级)有权签字人员。

  对外汇业务量较大的个别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国际结算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另作特别处理。

  三、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有效人数在下列业务中应为:

  1.总行行长、副行长在一切业务中单签均为有效。

  2.凡属支票、本票、有价证券的买卖、开立、修改或保兑信用证、贸易汇票的签发和承兑、外币和证券的买卖合同、外汇贷款和预付定金合同及确认、担保和反担保、贷款协议的签署及修改等,均须有总行或省级分行及可办理国际业务的分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二人会签有效,具体金额限制如下:

  (1)每笔金额在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5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总行或可办理国际业务的分行乙级二人会签有效;

  (2)每笔金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50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总行或可办理国际业务的分行甲级一人、乙级一人会签有效;

  (3)每笔金额在300万美元(30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300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总行或可办理国际业务的分行甲级二人会签有效;

  (4)每笔金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500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总行或可办理国际业务的分行特级一人、甲级一人会签有效;

  (5)每笔金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1,000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总行或可办理国际业务的分行特级二人会签或授权有效。

  3.凡属收入我行帐户的支票、汇票等背书,出口议付通知书、委托收款通知书,以及属于上述业务往来的函件和查询、查复、回单等,须由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任何一人签字有效。

  四、本授权规定同样适用于各开办外汇业务分(支)行的内部授权管理。

  五、我行对外有权签字应完整、有序、有效:

  1.除总行行长、副行长外,所有其他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在签字时,必须同时准确签注自己的参考号,方为完整签字。

  2.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级别顺序由低到高;属于同一级别的,由直接经办业务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先签字,其他有关业务授权人员后签字。

  3.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对外出具签字时,均不得超过其授权限制;任何超过对其本人授权限制的签字,均为无效签字。严禁非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对外出具签字,任何非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均为无效、非法签字。

  六、各分(支)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总数为:

  1.各一级分行(国际结算业务最高授权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特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3人,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5人,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10人;

  2.各二级分行(国际结算业务最高授权金额不超过500万美元)特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1人,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4人,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10人;

  3.各三级分行(国际结算业务最高授权金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4人,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10人;

  4.未在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中列出名单的支行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5人。

  对外汇业务量较大的个别分行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总数另作特别处理。

  七、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及其签样呈报办法:

  1.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的增加。

  (1)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必须为政治品德好、业务素质高、外语水平较强、需要授权签字岗位的业务骨干,由本行国际业务部推荐,经人事部门审查,本行行长同意并填报政审表及其签样,报经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制作签样。

  (2)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必须为其本人流利书写的中文签字(少数民族人员可用本民族文字签字),签字必须清晰无误,以防伪造。必须工整书写本人姓名的普通话拼音字母,以便检索。

  2.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的级别变更和参考号变更。

  (1)对因工作岗位在本行内变动、必须相应变更有关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级别和参考号的,由本行呈文报经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2)对因工作岗位在我行系统内变动,必须相应变更有关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级别和参考号的,要先由原所在分行呈文报经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删除其签字,再由现所在分行按新增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的手续办理。

  3.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的取消。

  (1)对在本行和我行系统内变动工作岗位、不再需要授权对外有权签字的签字人员,要由本行先内部停止其使用签字,再呈文报经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取消其签字。

  (2)对将调离和已调离我行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要由本行及时呈文提出,迅速报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取消其签字,并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尽快通知代理行删除其签字。

  (3)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对必须立即取消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有关分(支)行要立即呈文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并抄报其上级行和省级分行,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紧急通知代理行删除其签字,事后由有关行补办手续。

  4.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的编制。

  (1)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定期统一更新和定期统一增补。在签样版本更新和增补前,总行国际业务部向各分(支)行统一征集对有权签字人员的签样。

  (2)各分(支)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增加、删除、级别变更等签字样本工作要正式行文连同签样、政审表等附件报经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更新和定期增补签字样本。

  5.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的启用、修改、废止。

  (1)对外有权签字样本新版本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发行,在寄送代理行的同时发送我行各外汇业务开办行,各外汇业务开办行自收到新版本之日起,方可启用本行已列入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的签字。

  (2)总行国际业务部定期对签字样本进行增补、删除、级别变更等修改工作,经修改的对外有权签字增补本将随同修改通知同时发送代理行和我行各外汇业务开办行。各外汇业务开办行要根据对外有权签字增补本和修改通知修改现行的对外有权签字样本。

  (3)各外汇业务开办行收到总行发送的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和其增补本后,要立即签退随附回执。

  (4)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属于我行机密文件,各外汇业务开办行收到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新版本后,应及早安全销毁已废止的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及其增补本,以防出现失密和其他业务风险。

  (5)发生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超过其授权限制、非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擅自对外出具签字、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被伪造、对外有权签字样本丢失、被盗或损坏等事件时,有关分支行要立即报告本行保卫部门以及总行国际业务部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以往有关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样本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处,按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制定、解释、修改。

  九、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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