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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的通知[失效]

颁布时间:1994-1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汇发[2009]60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①,我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后称“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应先从自己的外汇帐户中支付;没有外汇帐户或帐户余额不足的,可以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二、需购买外汇投资款的中方投资者,应在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持下列文件向当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或拨付投资款;

  1.中方投资者关于购买和拨付外汇投资款的申请书;

  2.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合同和章程;

  3.不能自求外汇平衡的项目,应提供立项时外汇局出具的备案文件;

  4.外汇局需求的其他材料。

  三、中方投资者购买和拨付外汇投资款,不得超过企业合营合同规定的份额和出资进度。银行应凭外汇局的批准文件,为中方投资者同时办理投资用汇的售汇和拨付手续。

  四、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分局②(一级分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一级分局审批。

  ①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废止,结售汇及付汇的管理依据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分局(一级分局)”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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