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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的通知[失效]

颁布时间:1995-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汇发[2009]60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的说明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的说明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查备案情况。

  检查项目材料(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有关批件)是否报送外汇局,是否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是否按规定报送报表。

  二、检查合同或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执行情况,包括投资各方资本金的到位情况,产品返销比率完成情况等。

  三、检查企业现汇帐户使用情况

  查看有无未经批准,违反规定开立的境内外外汇帐户,有无超范围,私自租、借、转让现汇帐户等问题。

  四、检查外汇收支及外汇平衡情况

  查看企业的外汇收支报告表,分析企业出口创汇情况,考察企业外汇平衡情况。

  五、检查买入外汇使用情况。

  通过核对买入外汇额与实际用汇额、原定买汇用途与实际买汇用途是否相符,检查有无转让或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情况。

  六、检查企业的外汇债务。

  检查企业的外汇债务是否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七、检查企业进出口核销情况,有无逾期未核销的情况。

  八、检查企业利润分配情况。

  分析企业利润分配是否合理,汇出利润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上述内容,只有第二、三、六条都符合有关规定,并且第一、四、五、七、八条中至少有一条符合有关规定者才视为年检合格。企业对第一、四、五、七、八条中未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向外汇局出具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有关要求的书面承诺,到期不能履行承诺者,在下一年度的年检中将视为不合格。第二、三、六条中任有一条不符合有关规定者,均视为年检不合格。

  九、请各分局尽快分别通知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事务所以便他们遵照执行。

  年检任务较重的地方,年检完成时间可延至六月三十日。各分局应在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年检统计数据上报总局汇总。

  关于“三资”企业外汇年检报告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总局将随后另行下发。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

  一、为了配合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外汇年检工作。

  三、外汇局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对企业上年度外汇业务年检工作。

  四、外汇年检可由外汇局委托指定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时,外汇局可对企业进行抽查。

  五、外汇局对企业的外汇年检内容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办理情况;

  2.合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执行情况,包括投资各方资本金的到位情况、产品返销比率完成情况等;

  3.外汇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

  4.外汇收支和外汇平衡情况;

  5.买卖外汇使用情况;

  6.外汇债务情况;

  7.进出口核销情况;

  8.报表报送情况;

  9.其他与外汇有关情况。

  六、企业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指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上年度的外汇年检报告报送外汇局,并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核证手续。

  七、外汇局根据外汇年检报告为企业办理核证手续。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外汇局在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企业可持盖有“年检合格”戳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经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须凭外汇局核批的售汇通知单,方可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业务。逾期未办理核证的企业视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八、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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