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汇函[1998]31号

颁布时间:1998-08-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中国银行: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汇发[2009]60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为了规范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无论居民在何地办理的护照及签证,必须凭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购汇。

  二、凡持因私护照出境的,均按年度、按因私用汇标准只供汇一次。

  一次签证多次往返的或一本护照一年内多次签证的,按年度、按标准只供汇一次。

  三、凡因私出境购汇的均需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予补办。

  四、外籍来华工作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兑换外汇的,除需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供完税证明、就业证及聘用合同。

  五、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六、对于在边境地区办理出境旅游、持公安部门签发的允许出境旅游护照的人员,暂不予供汇。

  七、同一城市(地区)原则上只指定一家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因私兑换业务。

  请中国银行总行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