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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居民个人用汇审核工作的通知[失效]

汇函[1998]21号

颁布时间:1998-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中国银行: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汇发[2009]60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为加强居民个人外汇管理,防止以居民个人用汇方式套取国家外汇,请各分局及中国银行加强居民个人用汇真实性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我局《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及补充通知书《关于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标准的通知》办理居民个人售付汇业务,对超过规定标准的用汇,各分局应认真审核有关单据及凭证,从严掌握。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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